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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关于招标=吉林省第二实验高新学校校车承运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7-14 11:37
2026关于招标=吉林省第二实验高新学校校车承运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20260709-FW03-F)
项目所在地区:吉林省
一、招标条件
本吉林省第二实验高新学校校车承运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 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自筹,招标人为吉林省第二实验高新学校。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 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详见公告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吉林省第二实验高新学校校车承运服务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吉林省第二实验高新学校校车承运服务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详见公告;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6年07月13日 09时00分到2026年07月17日 16时00分
获取方式:邮箱申领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08月03日 09时30分
递交方式:长春市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6年08月03日 09时30分
开标地点:长春市
七、其他
吉林省第二实验高新学校校车承运服务项目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编号:20260709-FW03-F
一。招标依据
本招标项目为吉林省第二实验高新学校校车承运服务项目。招标人(项目业主)为吉林省第
二实验高新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 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府办 规〔2026〕1号)等相关文件,此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吉林省第二实验高新学校校车承运服务项目。
2.2标段划分:独立标段。
2.3服务地点:吉林省第二实验高新学校。
2.4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合同每年一签,每个服务年度届满前,校方组 织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校方有权不再续签下一服务年度合同。
2.5服务内容:为校方提供校车承运服务,校车服务提供者须投入不少于45辆符合标准校 车提供学生上下学接送服务,严格落实车辆资质、标牌管理、行车运营、人员配备、保险投 保、安全设施、日常管控、车辆检验等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2.5.1车辆要求车容车况良好,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在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的33座以上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 校车,应选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接送初中学生上下学的 校车,应选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中小学生专用校车或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其 他载客汽车。
2.5.2校车标牌应载明车辆类型、核载人数、车辆牌号、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 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放单位、有效期等事项。校车标牌载明有效期的截止日 期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校车运载学生时,前后两块校车标牌应分别放置于前风窗 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确保不妨碍驾驶人视线和安全驾驶,并方便驾驶人辨识 路况。
2.5.3校车运载学生时,应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如遇交通管制、道路施工、自然灾 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应及时调整运行线路或者时间, 并通知学校、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做好行车记录。校车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现超员、超速等违 法行为。
2.5.4校车服务提供者需选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规范驾驶人着 装,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2.5.5车辆各项保险齐全,除交强险、司乘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外,要附加不计免赔险,并 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要确保所有车辆保险及时续保无脱保,各项保险手续齐全。
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得低于100万,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额“每座”不得低于50万。
2.5.6校车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应急设备。安全设 备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 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保证车内监控无死角,视频存储不低于30日。
2.5.7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路行驶前,每次需对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不得驾驶 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加气充电,不得在校车发 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并妥善处置。
2.5.8管理模式: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施行定线路、定学生、 定座位、定点交接管理,双方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和校车服务协议,由学校应向学生监 护人制发乘车安全告知书,明确各方责任。校车费用收取采用按月收取,按月结算方式,由 学校代收代支负责管理。
2.5.9配合家长和学校合理规划线路,校车服务提供者每半年进行一次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并 将检验结果上报学校。
2.6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及行业制定的合格标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具备 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投标车辆为自有营运 车辆(不接受挂靠车辆);并在人员、技术、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3.2驾驶员的要求:
3.2.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符合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 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3.2.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2.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3.2.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 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3.2.5无犯罪记录;
3.2.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 吸毒行为记录。
3.3随车照管人员的要求:
3.3.1通过校车服务提供者组织的岗前培训:
3.3.2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3.3.3无犯罪记录:
3.3.4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 吸毒行为记录。
3.4须设置校车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5近三年(2023年至今)内具有类似汽车租赁服务业绩至少一项。
3.6近三年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7近三年(2023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提供以下①②材料:①2023年、2024年、2025 年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或完税证明,如供应商成立日期在2023年—2025年之间的,提供从 成立之日起到2025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或完税证明:②2026年1 月 1日至今的财务状 况良好承诺。注:如投标人在2026年1月1日后成立的,只提供成立之日至今的财务状况 良好承诺即可。
3.8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9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 体、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 号文)。
3.10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 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 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12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须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 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 人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3.13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被授权人,否则拒绝其投标。
四、约束条款
4.1校车服务费由学校、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校车服务提供者三方议价指定,并由学校代 收代支。严禁校车服务提供者私自向学生家长收取校车服务费,私自调价。
4.2校车服务提供者需配合学校建立健全校车经费公示制度,校车服务提供者应提供书面运 营成本明细清单及佐证材料,具体包括车辆相关费用、人员薪酬福利费用、管理运营费用、 税费及其他费用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切实保障学生、家长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4.3校车服务提供者须全力配合学校开展每月、每周、每日校车安全应急演练、安全检查等 工作,按照学校演练方案安排车辆、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到场参与,落实疏散、应急处置 等相关实操任务。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时间:2026年7月13日至2026年7月17日,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00分,下午13 时0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5.2获取方式:网上获取。将以下内容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清晰可辨的扫描件(PDF 格式),通过邮件的方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邮件主题格式:项目 名称+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
(1)营业执照;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校车使用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应提供有效期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
(4)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参加投标的,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期内被授权人身份证 (正反面)。
5.3招标文件售价为500元/份,过期不售,售后不退。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08月03日9时30分,地点 为长春市。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3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注:邮件发送(公司名称+联系人电话+项目名称)获取登记表
联系人:徐先生
手 机:13051238215
邮 箱:bjgxzbg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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